北京将于3月15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剂报销范围
(2004-02-25)
为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用药需求,弥补药品市场部分领域对临床的供应不足,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调整《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制剂目录》)。凡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其所发生的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被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标准制剂品种,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该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
据北京市医保中心介绍,被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以定点医疗机构为单位,只限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方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标准制剂目录》所列制剂品种均为《医疗单位制剂规程》规定的制剂品种。制剂名称采用《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中的名称或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名称。凡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均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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