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与艾滋病有关的耻辱常常会导致歧视,反过来又会引起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他们的家庭成员,甚至是那些被推测是感染者的人,诸如家庭成员或有关联者的人权的侵犯。
不受歧视是建立在普遍和永恒的公正原则基础之上最基本的人权。由于个体属于人类,所以个体要求赋于人权,这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不受歧视的原则是人权思想和实践的中心,国际上主要的人权文件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及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财产、出生或其它状况基础之上的歧视。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其决议中声明19应对所有国际人权文件中出现的‘或其它状况’一词进行解释,使其包括健康状况,艾滋病也应包括在健康状况内。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再一次确认,现有的人权标准禁止基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真实或推测的)基础之上的歧视。
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或被认为是感染者的人显然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认识耻辱、歧视和侵犯人权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很重要呢?有以下几个原因:
· 首先,因为耻辱、歧视和侵犯人权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它们互相激发,强化使彼此合法化,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 第二,由于免受歧视是一项人权,已经有了要求承担责任的框架性文件。人权来自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源自于规范公民之间关系的国家法律义务。因此,国家不仅对直接或间接违犯人权,而且对个人尽可能地充分享有人权负有责任。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的义务。
就歧视而言,尊重人权的义务要求国家在法律、政策或实践中不直接或间接地歧视。保护人权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防止第三者遭受歧视。20实现人权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恰当的、合法的、有经费支持的司法及其它措施,确保制定了解决歧视问题的战略、政策和项目,并赔偿受到歧视者。目前存在的与艾滋病有关的歧视验证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缺乏,以及享有人权尚未实现。
人权框架为已经感染或被认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受到歧视的人们提供了通过程序、机制和监督机制得到追索权。由于与艾滋病相关的歧视构成了侵犯人权,造成歧视的人应负有法律责任,必要时要进行赔偿。
程序、机制和其它监督机制的存在保证了在国家、地区和国际要承担责任。在国家,这包括法律、国家人权委员会、舞弊调查官员、法律委员会和其它行政法庭。例如,南非国家人权委员会、加纳、印度和哥斯达黎加舞弊加调查官员都采取了种种行动,促进和保护本国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有关权利。
除法律补救外,还有许多其他解决与艾滋病相关耻辱和歧视的方法。例如,大众宣传运动在帮助人们理解耻辱和歧视的不公平和不公正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也能转变个人及社会的态度。参与式教育可以使人们身处遭受歧视者的位置,从而对歧视行为的不公正性做出评价。通过基层活动,倡导、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及受艾滋病影响的人们的行动可以是促进改变的一支强大的力量,如消除充分实现人权的障碍等。
在大众宣传运动中及运动之后,同时保证采取行动解决加剧艾滋病流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是非常重要的。宣传运动必须超越与问题有关的文件及标语,创造出积极的角色模型,并鼓励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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