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源性损伤的基本法律問題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主任  兰礼吉


 
 
 

医源性损伤后果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承担责任与否的标准问题,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我国民法确认了三种基本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对医源性损伤可能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在适用上,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我国民法目前对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的列举中不包括医疗行为所致人的损伤。

  1.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须以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涉及到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最为特殊的地方是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也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而医疗纠纷的举证则是由被告的医疗单位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一举证倒置的设定,将医疗纠纷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归入了推定过错原则的范畴。按照推定过错原则,原告不须证明被告有过错,但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免责。依此原则,无过错为被告之免责要件,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过错推定是举证责任的转换,仍属于过错责任。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上的不对等;而且,医方开门行医,是一种要约行为,但其要约的若干内容并没有全面明确告知患方,这当然也与医方必须针对特定患方的特定情况而采用不同的方式有关,所以一旦发生纠纷,需要由医方作出自己无过错的举证。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所有的法律理念都应该放在公平的价值标准上进行衡量。民事归责原则的公平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公平,而是将社会利益、原被告双方利益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合理性和在更高的水准上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基于该原则,医方对患方的医源性重大损伤分摊责任时承担的经济责任,应为“补偿责任”;由于医方过错所致患方的医源性伤害而承担的责任,则是“赔偿责任”。

  目前的医疗纠纷审判实践中,综合医方与患方在专业信息上的不对等,以及患方损伤程度的状况,在医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会判给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以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