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源性损伤的基本法律問題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主任  兰礼吉


 
 
 

               医源性损伤的民事责任主体——法人责任和个人责任

  医源性损伤的民事责任主体,就是指医源性损伤可能发生的民事责任是由医疗单位还是医务人员承担,抑或是由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分担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在学术界存在的三种观点。本文的观点是,医源性损伤的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同一,都是医疗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不仅要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等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而且要对与诊疗护理行为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可从两方面解释这个问题。其一,患者在就医时,建立医疗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不是某个医疗人员个人,而是作为法人的医院;其二,医务人员的各项活动,是依聘用合同所为的职务行为,应该视为法人的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以上法条的具体规定从法理上、实践上都进一步验证了对医源性损伤可能发生的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单位的法人责任。当然,医疗单位在承担完自身的法人责任后,对直接的责任人员根据责任的轻重,过错的大小,还可进行内部处理,如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