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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源性损伤的概念
医源性损伤,从概念上讲,应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有损害事实,二是产生于就医的过程中。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人身权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一般情况下,医源性损伤不会涉及到财产权利的损害,但在医疗市场经济下的医源性伤害则会涉及到财产权利的损害,此时患者可受到病灾之身伤、财伤、心伤等三害。人身权受损的事实最终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由于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个类别,因而人格利益损害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损害事实,即对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和对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是对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例如外科手术需要切割肉体,肿瘤治疗需要放射性治疗,都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损伤;对精神性人格权,例如名誉权、隐私权的损伤,在客观上没有实在的外在表象,但是会导致对当事人人格评价的降低,使之遭受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在医疗过程中,因为患病,患者的精神压力增多、增大,而误诊、错误用药、院内交叉感染引发新的疾病等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对患者人身权的有形损伤,而由此对患者形成的心理上的压力和痛苦等无形损伤更是不容忽视的。
就医的全过程,细化后应该包括预防、保健医学的过程;诊断、治疗、护理、医疗评价的过程;康复医学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医患双方基于合意而形成的合同关系的履行过程,是民事法律上的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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