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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国):1958年12月,男,19岁,上诉人开始感到肩胛骨之间剧烈疼痛,经两名普通医生开药治疗,未有好转,约见神经科医生Spence进行检查,未见任何异常,X透视也未见异常。后经骨髓造影显示:病人第四胸椎充满异物,因不能精确定位异常点,有必要手术探查。Spence医生告知上诉人不得不进行椎板切除手术,切除椎骨的后弓部分,以矫正其怀疑的一个碎片,上诉人未对此提出任何反对,也未追问手术的确切性质。其母亲和医生Spence联系时,被告知做手术是因为怀疑有一个碎片在她儿子的第四胸椎。她问手术有无风险,医生说这个手术不比其他手术复杂。在此谈话中,其母亲是否同意手术不清楚,但上诉人在手术前未提出反对意见。
Spence医生于1959年12月11日给上诉人做了椎板切除手术。术中发现多处异常:一根脊索发肿,不能搏动,静脉肿胀,弯曲堆在一起,包围脊索的硬膜外没有了,但无液体出现。医生用一根细针穿过脊索以吸取可能出现的脓肿,但无液体出现。术后第二天,上诉人基本恢复正常。但当他大小便因无人照顾滑倒床边,几小时不能动,而且呼吸困难,腰部以下全瘫痪。随后进行第二次手术,情况有所改善,此后又进两次医院,至1968年,仍需用拐杖行走,大小便失禁。
上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官同意被告(Spence医生与医疗中心)的意见,认为原告医学证据证明Spence医生诊断失误或者椎板切除手术失误,尽管有一些证据证明护理有失。上诉法庭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及其母亲证明Spence医生没有告知椎板切除的风险。根据足够的证据,该案构成医生违反知情责任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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